法学

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

赵雪梅

发布 2026年3月
NO.P000042
法学

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

👤赵雪梅 🕒 2026-03-28 14:10:00 📄 附原文 DOCX 📄 附 PDF
摘要: 算法决策深度嵌入就业、信贷、保险与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算法歧视的现实风险日益凸显。传统反歧视法以个体损害为规制基点,依靠事后救济实现矫正正义,在算法场景下面临责任主体归责困难、歧视机理隐蔽、举证能力失衡与救济滞后等系统性失灵。本文通过考察国内外算法歧视规制实践,分析个体救济范式在算法时代的结构性局限,提出从个体救济转向系统性治理的规制思路。文章主张构建“预防性监管+算法审计+多层次救济”的复合治理框架,在算法全生命周期嵌入公平性评估与透明度义务,并完善算法影响评估、数据审查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同机制,以在促进技术创新与保障实质公平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 算法歧视 # 反歧视法 # 算法审计 # 系统性治理 # 算法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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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算法正从单纯的代码逻辑演变为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承载公共决策功能的治理工具。从招聘筛选、信贷审批、保险定价到公共服务资格认定,算法决策正在深刻改变"谁被看见、谁被选择、谁被排斥"的社会结构。算法的高效与客观表象之下,隐藏着一个关涉公平正义的深层命题:当机器以数据为基础作出决策时,既有的社会偏见是否会在算法的黑箱中被复制、放大甚至制度化?大量实证研究与社会事件表明,算法歧视并非杞人忧天。美国哈佛、芝加哥大学等高校的算法评估实践、银行信贷算法对特定群体的差异化定价、招聘系统对女性求职者的隐性排除等案例,均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法律讨论。

在我国,算法应用的广泛性与国民数字生活的高度渗透使得算法治理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推荐算法主导信息分发,信用评分系统影响金融服务可及性,智能招聘平台重塑劳动就业格局,算法已深度介入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仍处于起步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自动化决策相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算法推荐服务提出了规范要求,但系统性、体系化的算法反歧视制度供给依然不足。

本文旨在回应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系统性命题。传统反歧视法律框架以个体损害为规制基点,强调事后救济与矫正正义,在算法决策场景下表现出明显的失灵特征。本文的核心主张是,算法歧视的规制应当实现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所谓系统性治理,是指将规制重心从"个案纠偏"前移至"过程管控",通过预防性监管、算法审计、透明度义务与多层次救济等机制,在算法设计、开发、部署与运行的全生命周期中嵌入公平性保障,从而实现技术效率与实质公平的平衡。

二、文献综述

(一)算法歧视的概念与形成机理研究

算法歧视的定义在学界尚未完全统一,但通说认为其是指因算法设计、数据训练或应用场景等因素,导致特定群体在算法决策中受到系统性的不利对待。何培育较早引入域外算法公平研究,指出算法歧视并非算法的"原罪",而是数据偏见与设计偏见共同作用的结果。郑志峰从治理视角出发,将算法歧视区分为数据驱动的歧视、算法设计驱动的歧视与算法应用环境驱动的歧视三种类型。在形成机理上,学界普遍承认存在"数据输入端偏见"与"算法处理过程偏见"两大来源。数据偏见源于训练数据中既有社会结构性偏见的沉淀,例如历史上招聘数据中的性别失衡会在训练集中被固化;过程偏见则源于特征选择、权重设置、优化目标设定等算法设计环节的价值预设。

(二)反歧视法在算法场景的适用研究

既有研究对传统反歧视法在算法场景的适用进行了多角度审视。域外研究中,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2条确立了自动化决策的知情权与拒绝权,为个人对抗完全自动化决策提供了有限通道;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一步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提出透明度与人类监督等要求。美国学界围绕算法公平展开激烈争论,奥尼尔(O'Neil)在《算法的武器》中系统批判了数学杀伤性武器的社会反噬,提出算法透明度与问责制的重要性;巴罗卡斯(Barocas)与塞尔布斯特(Selbst)则从反歧视法视角分析了算法公平的法律技术障碍,认为传统反歧视法的比较框架与因果关系要求在算法场景中难以直接适用。

我国学者在立足本土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诸多创见。张凌寒指出算法治理应当坚持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协同,强调算法备案、算法审计等预防性制度的重要价值。刘友华、何炼红等学者提出构建算法问责制,主张将算法决策的公平性纳入公法约束框架。苏宇从规制整合角度出发,认为算法治理需要统合私法、公法与行业规范,形成分层递进的规则体系。上述研究为本文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其重点多集中于识别问题与单向度制度的构建,对个体救济范式缺陷的深层剖析及其与系统性治理的衔接尚存拓进空间。

(三)算法审计与预防性监管研究

预防性规制是算法治理研究的重要方向。域外实践中,欧盟、美国纽约市、加拿大多伦多等地都开展了算法影响评估(Algorithmic Impact Assessment, AIA)与算法审计(Algorithm Audit)的制度探索。算法影响评估要求在算法部署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算法审计则强调对算法运行过程的独立核查与公平性检验。国内学者对算法审计的制度设计展开了较多讨论,冯洋提出算法审计应当贯穿法律合规审计、数据质量审计与公平性能审计三个层面,强调审计结果的公开与问责。尹培培、王锡锌等学者论证了算法透明度作为治理工具的双刃剑属性,指出一刀切的透明要求可能损害商业机密与技术安全,应当通过分层透明与有限披露实现治理目标。

综合来看,既有研究已基本完成算法歧视的概念建构与机理分析,并对单一制度工具进行了深入探讨。但一个关键的范式问题尚未得到系统性回答:如何在正视个体救济局限的基础上,构建兼顾创新激励与公平保障的系统性治理框架?本文尝试在既有研究基础上,以个体救济与系统性治理的衔接为主线,整合现有制度成果,提出较为完整的算法歧视综合治理方案。

三、个体救济范式在算法场景下的失灵机理

(一)归责主体的认定困难

传统反歧视法以明确的加害主体与可归责行为为逻辑起点,要求受害人指出歧视的实施者并证明其主观过错或客观上的差别对待。在算法场景中,算法决策链条高度复杂,涉及数据提供者、算法开发者、部署运营者、决策受益者等多方主体,责任的归集难以通过逐环节追索予以完成。当歧视结果由多项算法功能协同产生时,究竟应当归责于数据偏差、工程设计还是运营参数调整,往往难以作出清晰的因果归因。算法决策还具有高度的分解性,歧视性后果可能是成千上万次微观决策累积形成的统计结果,而非单一可识别的歧视行为,这使得以"行为—损害"为结构的传统归责逻辑面临结构性困难。

(二)歧视机理的隐蔽性与黑箱困境

算法决策的内部机理对外部个体而言近乎黑箱。商业算法的商业秘密保护、技术复杂性与动态更新特性,使得外部主体即便获得部分源代码也难以理解其决策逻辑。更为关键的是,算法歧视不同于传统的显性歧视,其往往以表面上中性的代理变量(proxy variables)作为实现机制。例如,招聘算法可能不使用性别变量本身,但通过邮政编码、消费习惯、网络行为等与性别高度相关的代理变量间接实现性别歧视效果。这种隐含歧视的隐蔽性,使得基于直接证据的个体救济几乎无从入手,受害人难以证明"算法究竟基于何种因素作出了不利决策"。

(三)举证能力的结构性失衡

反歧视诉讼以举证责任分配为核心机制,通常采取"初步证明—责任转移—充分反驳"的结构。但在算法场景中,原告与算法控制者之间在信息获取能力上存在巨大的结构性失衡。算法内部逻辑、训练数据集构成、测试方法与性能指标等关键证据均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既无获取渠道亦无专业技术加以解读。我国现行证据规则虽然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证据保全等制度,但在算法证据的商业秘密抗辩与技术复杂性面前的适用效果有限。举证能力的失衡使得算法歧视受害人往往在诉讼启动阶段即陷入"有诉权而无证据"的困境。

(四)救济的滞后性与预防功能的缺失

事后救济范式在性质上是矫正性的,其发挥作用以损害已经发生为前提。在就业、信贷等资源分配场景中,一次歧视性的算法决策可能已经造成无法逆转的影响,即便事后获得赔偿或纠正,个体已然承受了实际的利益损失。更重要的是,个体救济仅针对已暴露的个案,其威慑与预防功能不足。单一的个体诉讼难以触及算法系统的结构性缺陷,一次败诉或赔偿往往不改变算法的根本设计。在高频、低额的算法决策场景中,个体的维权收益远低于维权成本,理性个体往往选择放弃诉讼,导致个体救济机制在实践中难以被有效激活。上述系统性局限表明,算法歧视的规制亟需超越个体救济的个案主义思维,走向覆盖算法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治理。

四、系统性治理的理论基础与框架

(一)理论基础:预防原则、比例原则与多元共治

系统性治理范式的确立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源于环境法,其核心在于当行为具有潜在的重大风险时,不能以科学或证据的不充分为由拒绝采取预防性措施。将预防原则拓展至算法领域具有正当性基础:算法决策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且损害难以逆转,若坐等损害发生后再行救济,规制成本与社会代价都将过高。预防原则要求将公平性考量前置至算法开发与部署阶段,通过事前的评估、审查与测试避免歧视风险的发生。

比例原则为算法治理提供了审慎平衡的方法论。算法治理需要在技术创新、产业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既不能因噎废食地过度规制而窒息创新,也不能放任算法的无序扩张。比例原则要求任何规制措施都应与所追求目标的正当性、措施的适当性与必要性相适应,并遵循损害最小化要求。这为差异化、分层级的算法规制提供了裁量标准,避免"一刀切"式治理对不同类型算法的不当干预。

多元共治理论强调治理主体与治理工具的多元化。算法治理不能仅依赖公权力主体的单方监管,还应充分发挥算法开发者、部署者、行业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与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技术治理"的多元共治结构,形成合力互补的治理生态。

(二)框架架构:全生命周期嵌入与复合工具协同

基于上述理论,本文提出"预防性监管+算法审计+多层次救济"的复合治理框架。这一框架具有两个鲜明特征:其一,全生命周期嵌入,即公平性保障不再局限于损害发生后的个体救济环节,而是贯穿算法从数据准备、模型训练、测试评估到部署运行、持续监控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二,复合工具协同,即综合运用预防性行政监管、第三方审计、透明度义务、行业标准与法律救济等多种工具,形成功能互补、体系完整的规制组合。

在全生命周期嵌入层面,算法治理可划分为设计、开发、部署、运行四个阶段的管控重点。设计阶段重在数据审查与公平目标设定,开发阶段重在公平性测试与偏差校正,部署阶段重在影响评估与公众告知,运行阶段重在持续监测与异常响应。不同阶段的规制工具各有所主,但相互衔接、前后贯通,共同构成对算法歧视的全链条防控。

(三)与个体救济的衔接机制

系统性治理并非排斥个体救济,而是强调以系统性治理弥补个体救济之不足,并使二者相衔接。系统性治理通过提升算法透明度、建立可检验的公平标准、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体维权的证据门槛与举证负担;同时,个体救济(包括投诉、诉讼、公益诉讼)又能为系统性治理提供线索与反馈,倒逼算法控制者完善内部治理。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相互促进"的协同关系。

五、域外算法歧视治理的制度经验

(一)欧盟:以风险分级为基础的强监管路径

欧盟在算法治理上采取了以风险分级为基础的统一立法路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自动化决策作出原则性规定,赋予数据主体对完全自动化决策的知情、异议权。2024年生效的《人工智能法案》建立了基于风险的四级监管框架,将人工智能系统区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与最低风险四类。对于招聘、信用评估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高风险算法,要求履行风险管理、数据治理、透明性义务与人工监督等严格义务。欧盟模式的特点在于规制强度与风险的匹配,通过法律强制力构建了较为刚性的预防性制度。

(二)美国:以行业自律与行为规制为主的分散路径

美国算法治理呈现分散化、行业主导的特征。联邦层面缺乏统一的人工智能立法,主要依托现有反歧视法、消费者保护法与竞争法进行个案规制,同时辅以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纽约市率先通过《自动就业决策工具法》,要求雇主对用于招聘的自动化决策工具进行年度外部审计并公布结果,开创了地方立法的试验先例。美国模式的优点在于灵活性与创新友好,缺陷则在于保护标准的碎片化与执行力的不足。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则加大了对算法不当行为的执法力度,涉及虚假宣称、歧视定价等情形的处罚案例渐次出现。

(三)对我国的启示

域外经验为我国算法治理提供了借鉴。欧盟的风险分级监管为差异化治理提供了成熟模板,美国的影响评估与审计实践为操作性制度提供了参考。然而,域外制度各有其制度环境与适用的前提条件,我国不能简单移植,而应立足本土数字产业实践与法治传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算法治理模式。我国应当发挥后发优势,在吸收上述经验的基础上,统筹立法、行政、司法与行业自律资源,形成系统集成的治理制度体系。

六、我国算法歧视治理的现状审视

(一)制度供给的初步框架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算法治理的制度框架。在顶层设计层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算法治理作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具体规范层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确立了自动化决策的相关规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合理,赋予个人对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予以拒绝的权利,并规定了算法推荐服务的标签选择权等相关机制。《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算法推荐服务作出系统规范,建立了算法备案、算法公示、用户权益保护等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后续规章进一步丰富了算法治理的制度工具箱。

(二)实践中的治理探索

实践中,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推进算法治理专项行动,对重点领域的算法推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推动算法备案制度落地见效。一批互联网平台依据算法规制要求优化推荐机制、提升透明度,建立算法安全评估与用户申诉渠道。北京、上海等地积极探索算法备案与算法监管的地方实践,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算法技术规范与自律公约。总体而言,我国算法治理已从无到有、由单一到多元,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制度探索的局面。

(三)存在的不足与短板

然而,审视我国算法治理现状,仍存在若干明显短板。其一,反歧视目标不够突出。现有规则多偏重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安全与内容合规,对算法歧视这一核心公平议题的针对性规制相对薄弱,缺乏专门、系统的算法反歧视规范。其二,预防性制度细节不足。算法影响评估虽被提及,但其范围、程序、标准与责任机制尚不明确,执行刚性较弱。其三,算法审计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算法审计机制与权威的公平性检验标准,使得事前预防流于形式。其四,个体救济与系统性治理衔接不畅。自动化决策的异议权与拒绝权缺乏配套的诉讼与证据机制支撑,个体救济的现实效果有限。上述短板共同构成了我国算法歧视治理从制度框架迈向有效运作的现实障碍。

七、算法歧视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聘算法中的性别歧视

招聘领域是算法歧视的高发场景。国外代表性案例中,亚马逊公司曾开发用于简历筛选的招聘算法,该系统在训练过程中从历史招聘数据中学习,由于过往技术岗位的男性应聘者占据绝对多数,算法被"教会"了对女性求职者的隐性排斥,对包含"女性"字样的简历施加惩罚。尽管该系统最终因不公平问题被废弃,但其揭示的数据偏差传导机制极具警示意义。在我国,"代际传递"式的数据偏见同样可能存在于在线招聘平台与智能筛选工具之中,若历史数据中的结构性职业隔离被算法固化,性别平等与就业公平将受到新的挑战。

从法学视角分析,招聘算法的性别歧视涉及多重问题面向:其一,歧视的证明问题,如何通过技术审计识别出代理变量导致的间接歧视;其二,责任归属问题,当自动筛选系统由第三方科技企业开发、由用人单位部署时,责任如何在二者之间划分;其三,救济途径问题,应聘者能否就该算法决策主张就业公平的司法保护。这一案例表明,仅有事后救济远远不够,必须通过事前的算法公平性测试与人工复核机制加以防控。

(二)信贷评分中的差别定价风险

信贷与金融服务是算法决策应用最成熟的领域之一。个人征信与信用评分算法在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风险定价中发挥核心作用。一般而言,基于客观信用信息的风险评估具有其合理性,但若算法在定价过程中间接触入地域、年龄、职业身份等敏感因素,就可能构成差别待遇。特别是当算法基于"数字足迹"推断个人信用时,缺乏信贷记录、长期处于网络弱势的数字弱势群体可能被系统性地高估风险,形成事实上的金融排斥。

金融领域算法治理的特殊性在于其与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度耦合。我国已确立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普惠金融发展等政策目标,金融监管部门逐步强化对运用算法开展信贷业务的机构的合规要求。信贷算法的公平治理,需要在风险评估的合理性与差别待遇的禁止之间划定清晰边界,既要承认精准风控的技术价值,又要防范算法红线的失守。

(三)公共服务领域的算法公平

算法决策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带来了更高的公平性要求。在社保资格审核、救助对象识别、公共资源配置等场景中,算法辅助决策的引入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数字正义的深层关切。若算法基于历史救助数据推断"贫困画像",可能产生降低救助可及性、固化既有分层的风险。公共部门运用算法决策,因其关乎公民基本权益与公共资源分配,应当适用比商业场景更为严格的公平性标准、透明度要求与监督机制,防止公共治理的效率追求侵蚀公平正义的价值底线。

上述三个案例从商业到公共服务,共同揭示了算法歧视的多层次样态与治理的复杂性。它们既印证了个体救济在此类场景中的失灵,也凸显了建立全生命周期系统性防控的紧迫性。

八、系统性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对策建议

(一)健全预防性监管制度

第一,完善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应当将算法影响评估作为高风险算法部署的前置程序,明确评估的主体、对象、程序、标准与公开机制。评估应覆盖数据质量、公平性、隐私保护、安全性与社会影响等维度,评估结果应作为监管机关审批与备案的依据。建议建立高风险算法目录,对就业、信贷、保险、医疗、教育及公共服务领域的算法强制适用影响评估。

第二,强化算法透明度义务。应确立分层透明的义务体系,对面向公众、影响广泛的算法要求公开其基本原理、运行逻辑与使用规则;对商业敏感算法探索"有限披露+监管机构实质审查"的折中机制,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确保监管机关能够实质审查算法逻辑。算法备案制度应进一步细化备案内容,增强备案信息的实质可用性。

第三,推动算法全民公平测试与人工监督。要求算法部署者在上线前及运营中定期开展公平性测试,识别并消除基于性别、年龄、地域、民族等敏感维度的偏差。同时,在关键决策环节保留人工复核与申诉渠道,确保个人对自动化决策享有实质性救济可能。

(二)构建算法审计制度

算法审计是系统性治理的关键技术支撑。应当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算法审计机制,培育具备法律与算法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审计机构,制定统一的算法审计标准与操作指引。审计范围应当涵盖数据审计、模型审计与部署审计三个层次。数据审计核查训练数据的代表性、完整性、无偏性与来源合法性;模型审计检验模型的公平性指标、可解释性与对抗鲁棒性;部署审计评估算法在真实运行环境中的表现、偏差漂移与异常响应。审计结果应作为监管、责任认定与行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探索审计报告的适当公开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救济机制

在系统性治理的框架内,应完善由个体救济、公益救济与机构救济构成的多层次救济机制。其一,畅通个体的异议权与拒绝权行使通道,明确算法决策的说明义务与救济程序,降低个体举证负担,可引入"算法控制者说明责任+法院实质审查"的证据机制。其二,拓展公益诉讼在算法歧视场景的适用,由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等代表不特定多数受害人提起公益诉讼,弥补个体维权激励不足的短板。其三,强化监管机构的主动调查与处罚职能,对造成重大歧视后果的算法部署者依法追责,形成威慑。

(四)推动多元共治与协同治理

算法治理的效能有赖于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政府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主管机关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避免多头监管与监管真空;行业组织应发挥标准制定与自律约束作用,推动建立算法公平的行业规范与最佳实践;第三方审计机构与专业研究机构应加强技术研发与评估能力建设;社会公众则通过投诉举报、参与公共讨论的方式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应推动算法公平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将公平性作为算法产品研发与上市评估的重要指标,引导企业将算法公平内化为自觉的市场竞争策略。

(五)动态调适与跨领域协同

算法歧视治理还应建立动态调适机制。考虑到算法技术迭代迅速、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制度设计应保持开放性与适应性,通过定期评估、试点经验总结与技术标准的动态更新,及时回应新问题。此外,算法治理与数据治理、竞争治理、金融监管、劳动保护等领域存在深度耦合,应强化跨领域规则的协同,例如将算法歧视审查与数据合规审查、反垄断审查相衔接,形成要素互补的整体治理格局。

九、结论与展望

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正处在从个体救济走向系统性治理的关键转型期。本文通过剖析个体救济范式在算法场景下的四重失灵,论证了系统性治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并据此提出了"预防性监管+算法审计+多层次救济"的复合治理框架。研究认为,算法公平的制度保障必须贯穿算法全生命周期,综合运用行政监管、第三方审计、透明度义务、行业自律与法律救济等多种工具,方能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同时有效维护实质公平。

展望未来,算法治理领域仍面临诸多待解难题:算法公平的技术标准有待统一,第三方审计的独立性保障机制有待完善,跨境算法协作中的标准协调有待探索,个体权利与算法效率的边界有待在具体规制中动态厘定。随着《人工智能法》立法进程的推进与算法治理实践的深化,我国有望在系统性治理的框架下,探索出一条兼顾创新激励与公平正义的算法治理道路,为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 郑志峰. 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应对[J]. 法律科学, 2019(4): 13-24.

[2] 何培育, 蒋启蒙. 人工智能算法的歧视风险与法律规制[J]. 中国科技论坛, 2020(11): 24-32.

[3] 张凌寒. 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J]. 法商研究, 2019(4): 27-37.

[4] 刘友华. 算法公平的法理基础与规制路径[J]. 现代法学, 2021(3): 66-80.

[5] 苏宇. 算法规制的谱系与定位[J]. 中国法学, 2022(2): 5-23.

[6] 尹培培. 算法透明的迷思与出路[J]. 法学研究, 2022(5): 40-58.

[7] 王锡锌. 行政机关运用算法的法治约束[J]. 中国法学, 2022(1): 5-25.

[8] 高富平.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权益与算法治理[J]. 中国软科学, 2020(9): 1-12.

[9] O'Neil C. Weapons of Math Destruction: How Big Data Increases Inequality and Threatens Democracy[M]. New York: Crown Publishing Group, 2016.

[10] Barocas S, Selbst A D. Big Data's Disparate Impact[J].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16, 104(3): 671-732.

[11] 冯洋. 算法审计的制度逻辑与体系构造[J]. 行政法学研究, 2023(2): 33-48.

[12] 中央网信办.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Z]. 2022.

十、算法治理的功能边界与配套保障

(一)技术创新与公平保障的动态平衡

系统性治理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算法的排斥或过度压抑,相反,合理的治理框架应当在促进技术创新与保障实质公平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算法作为提升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其技术价值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治理的目标不是消除算法,而是消除算法中的歧视与不公。因此,制度设计应当坚持"激励相容"原则:通过公平性激励机制,使算法开发者与部署者出于成本收益考量而自觉追求公平合规;通过容错纠错机制,为技术创新保留适度空间,避免惩罚性规制导致"寒蝉效应"。在具体规制强度的把握上,应当依据算法应用的风险等级与社会重要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高风险领域坚持严格监管,对低风险、创新导向的算法应用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

(二)算法素养与能力建设的支撑作用

算法治理的实效还取决于社会整体的算法素养与专业能力建设。一方面,应当提升公众的算法认知素养,使个体能够理解算法的基本逻辑、识别算法歧视的风险并掌握维权的路径与方法,从而从被动的"数据客体"转变为主动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算法公平检测、算法审计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快跨学科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为算法治理提供充足的专业人才储备。监管部门亦应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开展算法监测与执法的能力,借助自动化监管工具实现对算法运行状态的动态感知与及时干预。

(三)算法公平标准的统一与衔接

算法公平性标准是系统性治理的技术基石。目前,公平性的技术定义存在多种取向,包括统计均等、机会均等、预测均等等,不同定义在特定场景下的适用性与价值取向有所差异。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技术标准化机构,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算法公平技术标准,明确公平性指标的度量口径、检测方法与合格门槛。这些技术标准应与法律规范形成衔接,既为算法审计与监管提供统一的评判依据,也为企业的算法开发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从而在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转化通道。

(四)算法治理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协同

算法决策的无国界特征决定了算法治理需要国际合作。在深度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与跨国企业的算法部署使得一国内部的算法治理难以孤立完成。我国宜积极参与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对话与规则制定,推动算法公平、算法透明度等治理标准的国际协同,在遵循国家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跨境算法的协调治理机制,为构建开放、包容、公平的国际算法治理秩序贡献中国方案。

结语

算法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社会的运行方式,算法歧视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不公,对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提出了严峻考验。本文的分析表明,直面算法歧视的治理难题,必须超越传统个体救济范式的心智局限,实现向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通过预防性监管、算法审计、透明度义务、多层次救济与多元共治的制度整合,将公平性内嵌于算法的全生命周期,我们方能在保障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唯有在治理理念、制度设计与技术支撑上持续深耕,才能让算法这一"技术利维坦"服膺于公平与善治的价值秩序,真正实现算法向善、技术为民。

事实上,算法治理的功能边界问题关涉一个更深层的法哲学命题:在技术理性日益扩张的时代,法律应当如何在秩序供给与创新促进之间保持恰当的张力。克制的规制并非放任,而是强调以比例原则为标尺,审慎选择介入的时机、方式与强度。当一个算法仅用于无关紧要的个性化推送时,过度的强制透明与审计难免投入产出失衡;而当算法深度介入人生重大决策时,克制的态度则会异化为对个体权益的漠视。因此,治理的智慧在于依循风险与重要性确定介入的边界,实现"该硬则硬、该软则软"的精准治理。

(五)算法著作权与数据要素视角的延伸

值得指出的是,算法公平治理并非孤立的法律命题,它还与算法时代的一系列关联议题相互交织。从数据要素的制度视角观察,算法所依赖的训练数据的质量与公正性,直接决定了输出结果的公平性,因而数据要素的确权、流通与治理制度对算法公平具有基础性影响。从知识产权视角观察,算法模型本身涉及专利、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等多元保护机制,如何平衡算法权利人对模型的独占利益与社会对算法透明度、可验证性的合理期待,是算法治理必须审慎处理的关联课题。从竞争法视角观察,算法共谋、算法歧视性定价等行为与传统竞争法秩序存在张力,算法治理与反垄断规制的协同亦需同步推进。凡此议题,均说明算法歧视治理必须置于更加宏阔的数字法治图景中予以整体把握。

(六)具体实施的时间表与责任主体

在实施落地上,建议分阶段推进算法公平治理的制度建设。短期内,应依托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细化自动化决策公平性要求与算法备案制度的执行细则,推动对重点领域重点算法的公平性抽查与专项治理。中期内,应加快算法审计的机构建设与标准制定,培育第三方审计市场,健全算法影响评估的规范框架。长期内,应推动在更高层级的专门立法(如人工智能法)中对算法公平治理作出体系化安排,形成权责清晰、协调有效的制度闭环。在此过程中,应明确网信部门、数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与社会组织各自的责任边界与协作机制,防止"九龙治水"与责任空转,确保各项治理举措有责任主体可循、有落地机制可依。

通过上述多层次、分阶段的制度安排,算法歧视的系统性治理有望从理念共识走向制度落地,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工智能的善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全球算法治理贡献源自中国实践的治理智慧与制度方案。

在方法论层面,算法公平治理还需重视经验与理论的互动。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差异显著,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算法应用成熟度参差不齐,这决定了统一的制度框架必须为地方与行业的差异化探索保留空间。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围绕算法影响评估、算法审计开展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提供实证支撑。同时,理论研究者应密切跟进算法技术演进与社会后果的最新动态,将算法公平相关的新问题、新现象及时纳入学术视野,防止制度供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脱节。唯有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中持续迭代,算法公平治理的制度体系方能保持其生命力与适应性,真正回应数字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待。

展望未来,人工智能技术仍将加速演进,通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形态不断拓展算法应用的可能边界,算法歧视的样态与治理的复杂性也将随之升级。这意味着算法公平治理绝非一劳永逸的静态工程,而是一项需要持续跟进、动态调适的长期事业。本文所提出的系统性治理框架,为这一长期事业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分析框架与方案设计,其具体细节有待后续研究在技术演进与制度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与安全的价值立场,依托不懈的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人类完全有能力驯服算法的技术伟力,使其成为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善治工具,而非加剧社会分化的新型风险源。这既是算法治理的现实课题,更是数字文明时代法治的崇高使命。

评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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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睿
龚睿
2026-03-31 20:47:27
作为外行也能看懂大部分内容,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的表述深入浅出,推荐给同方向的师弟师妹了。
谢岚
谢岚
2026-04-02 14:59:55
对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一直很感兴趣,这篇从理论到实践讲得很透彻,五星好评。
脆脆
脆脆
2026-04-24 08:35:17
摘要就吸引到我了,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这部分读完确实没失望,推荐。
阿里阿里
阿里阿里
2026-04-25 21:35:35
支持一下,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这个方向能写到这个深度不容易,已下载收藏。
安昕
安昕 回复 阿里阿里
2026-07-01 00:16:32
确实,能把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讲清楚的不多,这篇算一个。
刘松洋
刘松洋
2026-05-15 04:41:58
对比了几篇同类论文,这篇在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上的分析角度比较新颖,参考文献格式也规范,点赞。
曾詩涵
曾詩涵
2026-05-26 10:34:59
整体框架完整,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部分的政策建议提得具体,可操作性强。
张宁萱
张宁萱
2026-06-24 19:43:54
第五部分的分析很精彩,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的案例选得有代表性。
北极慕雪
北极慕雪
2026-07-07 06:42:07
这篇论文的选题很贴合当前热点,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部分的分析比较扎实,对我写文献综述帮助很大。
经济
经济 回复 北极慕雪
2026-08-01 01:26:29
是的,我写的时候在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上花了最多功夫。
潘璐
潘璐
2026-07-11 19:00:52
读完了,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这块的框架搭得清晰,我自己的论文也借鉴了这个结构。
幽紫冰凌
幽紫冰凌
2026-07-17 21:01:24
论文质量在线,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的数据和分析都很扎实,转发给课题组了。
小金
小金 回复 幽紫冰凌
2026-07-19 12:28:40
同意,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确实是这篇的核心贡献。
氢气球
氢气球 回复 幽紫冰凌
2026-07-26 12:44:42
我也在关注这个方向,可以加个好友交流下。
林睿
林睿
2026-07-23 19:58:35
这个选题有现实意义,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的现状分析很到位,希望继续更新系列研究。
韬兜兜
韬兜兜
2026-07-27 11:39:15
帮同学下载的,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的内容对他写报告很有帮助,回头让他来点赞。
浩JiE不复
浩JiE不复
2026-08-02 15:47:16
刚好在做相关课题,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这部分直接能用,感谢作者的无私分享。
默默
默默
2026-08-15 18:36:25
做PPT汇报时引用了这篇,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的梳理让我的汇报顺利很多。
黄金
黄金
2026-08-17 05:08:48
写文献综述时搜到的,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从个体救济到系统性治理的范式转换相关的讨论比我想象的全面,收获很大。
袁安琪
袁安琪 回复 黄金
2026-08-19 07:43:51
感谢认可,互相学习,有什么问题可以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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